关于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3850   更新时间:2017-05-23

渝国土房管〔2017309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发改委,两江新区国土房管分局,万盛经开区发改局:

20153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办法》平稳有序施行,按照市政府先行试点、分批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20155月起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在江北区、永川区、涪陵区、奉节县进行了首批试点;20169月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主城区。

目前试点进展总体顺利,取得了较好成效。按计划,自201751日起,《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制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主城区内的政府指导价按《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2017430日前制定公布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报送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

二、切实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办法》执行前后政策衔接工作,严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项目,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

《办法》实施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应按《办法》及《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区域的醒目位置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

四、《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自5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199939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同时废止。各地在施行《办法》中的情况要及时报告。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物价局

201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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