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区主要矛盾纠纷处置职责区分

浏览次数:2265   更新时间:2017-05-23
一、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
(一)牵头处置部门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依据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房屋质量及装修矛盾纠纷
(一)牵头处置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依据
1.《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建筑活动包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重庆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
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法建设违章搭建矛盾纠纷
(一)处置牵头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依据
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除专门管理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违法建筑外,其他修建违法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2.《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违法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改变房屋用途。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 282 号)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四、电梯安全矛盾纠纷
(一)牵头处置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依据
1.《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电梯属于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2.《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市和区县(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日常监察工作。安监、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物业服务收费矛盾纠纷
(一)牵头处置部门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依据
 1.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2.《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第五条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改变停车位用途矛盾纠纷
(一)牵头处置部门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依据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99 号)。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但是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筑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二)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三)路内停车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四)动态路内停车位,是指在特定时段内,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七、改变房屋用途矛盾纠纷
(一)牵头处置部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依据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前述规定由区县(自治县)规划、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水、电、气供应矛盾纠纷
(一)牵头处置部门
 经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依据
1.重庆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中,市经信委主要职责包括电力、天然气等行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市市政委主要职责包括城市供水管理,监督管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许可。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280号)规定,市经委、市市政委负责做好电、气、水方面的协调管理工作,督促水、电、气供应企业必须确保物业小区水、电、气供应;积极协调 因供电、供气、供水而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推进水、电、气收费向最终使用人收取工作,指导并督促新建住宅项目安装“一户一表”和推进老住宅区“一户一表”改造工作。
 九、消防及停车秩序矛盾纠纷
(一)牵头处置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十、社区养老(医疗)矛盾纠纷
(一)牵头处置部门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依据
 重庆市政府部门“三定”规定中,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十一、噪声扰民等矛盾纠纷
(一)牵头处置部门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依据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五)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宠物(畜禽)喂养扰民矛盾纠纷
(一)牵头处置部门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依据
1. 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第七十四条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

2. 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养犬登记,对养犬人遵守登记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养犬的投诉,及时调处治安纠纷,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养犬行为。


文章来源: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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